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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日日立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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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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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南岸区 长生桥镇 茶园玉马路8号
  • 姓名: 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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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众平台发文配表情包,算侵权吗?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8-23
  • 阅读量:86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南岸长生桥  
  • 关键词:作品版权

    在公众平台发文配表情包,算侵权吗?详细内容

    随着网络交流和表达形式的日益丰富,单纯的文字描述已经不能满足人们丰富的心理活动,于是人们以时下流行的**、语录、动漫为素材或者从影响广泛、引起热议的电视剧、电影中截图并配上一系列相匹配的文字,制作成“表情包”,用以表达特定的情感,还有一部分人洞悉了表情包市场的需求和商机,自己制作表情包然后到图库售卖。所以“表情包”本质上属于一种依托于社交和网络的流行文化。
    
    
    而在生活中,有的人基于欣赏和喜欢,表达自己对于做出表情的对象的喜爱之情制作“表情包”,有的人在原始表情基础上通过PS或者美图工具等方式改变表情的原始状态,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我国《民法通则》**百条规定,公民享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
    
    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故“表情包”理应作为他人**的载体。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制作“表情包”未经**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制作使用,则侵犯了他人**。新颁布的《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对于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进行了为严格的规制,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的构成条件。故《民法典》施行后,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以他人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即使未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涉嫌侵犯他人**。
    
    目前,有些公司在自己运营的公众号或者对外平台上推送含有**人表情包的推送文案,此种推送行为未经表情包**人的同意,将涉嫌侵权。
    
    提个醒儿:“表情包”虽然是网络流行符号的一种,大部分用来表达丰富的情感认知,可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提示您......
    
    1、作为表情包的制作者。制作表情包并发布在平台上提供有偿下载服务时,需要获得表情包“本人”即**人的许可,并且不要随意制作、使用或转发扭曲、丑化他人肖像的表情包。
    
    2、作为被制作成表情包的**人,若自己的肖像被恶意扭曲、丑化制成表情包且被大量转发,造成自己社会评价的降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扞卫正当权利。
    
    3、作为发布表情包的平台方,应当尽到审核义务,对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表情包”,应当禁止发布并警示“表情包”的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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